- 索引号: 11370100MB28508779/2020-0038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6-2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社会基本保险接续工作的实施办法
- 发文字号: 济退役军人发〔2020〕25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社会基本保险接续工作的实施办法
济退役军人发〔2020〕25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19〕46号)文件,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相关规定,参考《关于进一步规范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军后财〔2019〕6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2018年8月1日后退出现役、由济南市(含原莱芜市,下同)接收并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二、缴费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高于社保缴费上限或低于下限的,按社保上下限作为缴费基数,社平工资调整后仍低于下限的,按社保规定补齐差额,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二)基本医疗保险
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缴费平均工资的2%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办理
1.个人申请。
由济南市接收安置、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时间。
退役士兵报到时一并办理。
3.申请所需材料。
退伍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中级及以上士官提供《退役士兵社会保险缴费平均工资(回执)》(原件);初级士官、义务兵提供《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复印件)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复印件)。
(二)缴费信息确认
1.基本养老保险。
各级社保征收机构协助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设立社会保险户、开通网上申报系统,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符合缴费条件退役士兵缴费基本信息并通过社保网上服务系统进行申报。
2.基本医疗保险。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符合缴费条件退役士兵缴费基本信息转同级医保经办机构,由各级医保征收机构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金额中政府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并将缴费信息反馈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费用结算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政府承担部分资金,收缴退役士兵个人承担部分,按照相关部门系统申报时生成的缴费金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待安排工作期间退役军人参照安置地职工社保、医保相关规定落实待遇。
四、加强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社会基本保险接续涉及广大退役士兵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他们社会基本保险的无缝衔接,保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合法权益。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符合本办法的退役士兵,参照执行。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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