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办理
二、设定依据
《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三、申请条件
已到接收单位履行完报到手续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
四、办理材料
接收安置单位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武装部出具的《预备役军官登记证明》、《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军官转业证》、《结婚证》(未婚、离异人员不用携带)、拟落户地《户口本》。拟落户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征得该单位和拟落户派出所同意,需提供单位同意该同志落集体户的证明材料,材料中注明单位集体户户号、地址、所属地派出所名称。拟落户自有房产的,须经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同意,并提供房产证、所属地派出所名称;拟落户单位公寓住房的,须经住房管理单位同意,并提供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信,材料中注明单位公寓住房地址、所属地派出所名称。
五、办理地点
市中区建设路99-5号济南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一楼前台
六、办理机构
济南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09:00-12:00,13:00-17:00
九、联系电话
66600726、66600741
十、办理流程
(一)有关部门
1.接收安置单位:负责开具《落户介绍信》;
2.武装部:负责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3.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开具《入户证明信》;
4.派出所: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二)办理程序(按先后顺序排列)
1.军转干部须先到接收单位履行完报到手续后,方可办理入户。
2.需准备个人档案材料中的《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和《预备役军官登记表》各1份。《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加盖公章;
3.接收安置单位需为军转干部开具《落户介绍信》。介绍信一式三份,抬头分别为安置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拟落户派出所名称;
4.先到接收安置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
5.携带接收单位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武装部出具的《预备役军官登记证明》、《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军官转业证》、《结婚证》(未婚、离异人员不用携带)、拟落户地《户口本》,到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市中区建设路99-5号)办事大厅办理《入户证明信》;
6.凭《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军官转业证》、《结婚证》(未婚、离异人员不用携带)、拟落户地《户口本》、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具的《入户证明信》等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具体资料请咨询拟落户派出所)。
移交安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