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
答: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是国有企业的法定义务,国有企业应当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使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按照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应当与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签订不低于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国有企业应当确保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享受本企业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有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如何保障转业和安排工作退役军人的就业权益?
答: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于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不得随意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在机构撤销、转隶和合并时,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确须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