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系列解读(二十一)

发布日期:2022-11-07 08:01浏览次数:

一、哪些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应当优先安置?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将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列入优先安置范围。规定优先安置,主要是考虑到这几类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特殊的突出贡献,应当在安置环节体现出特殊的优待和尊重,彰显国防贡献越大、退役安置和服务保障越好的鲜明导向。

二、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如何给予编制保障?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有关地方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此外,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决所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等问题,保证安置计划的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编制保障作了刚性约束,既解决了安排工作退役军人的身份,又解决了待遇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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