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系列解读(二十六)

发布日期:2022-12-02 08:29浏览次数:

一、如何解决退役军人随迁子女的上学问题?哪些退役军人随迁子女的上学问题需要优先保障?

答:做好随迁子女转学、入学问题,有利于更好地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9条第4款明确了退役军人随迁子女转学、入学的相关保障措施:一是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随迁子女的户口随退役军人迁移后,达到入学年龄、满足入学条件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户口所在地内(迁入地)就近入学;满足转学条件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帮助其确定转入学校,并办理转学手续。二是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优先保障。

二、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答: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长期学习与短期参训相补充,是增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质量,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提高退役军人就业质量的有效手段。学历教育是根据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按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学生完成学业后,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教育培训方式,主要是解决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问题。职业技能培训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进行的规范性培训的教育培训方式,主要是解决就业技能和短期工作问题。退役军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不同发展阶段和对于教育培训内容的不同需求,自主选择学历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提升自己素质和能力的不同方式。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涉及退役军人安置、学校、财政、人力资源等方方面面,需要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多措并举同向发力,因此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是必要保障。近几年,在国家统筹协调下,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共同出台了许多促进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的政策文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建立了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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