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退役军人是指哪些人员?
答:残疾退役军人是指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因对敌作战,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等原因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患职业病等原因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1级至10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有关部门规定。
二、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哪些就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0条的规定,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规定比例”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二是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三是多渠道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通过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的个体工商户的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
四是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多种形式就业。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