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标准
发布日期:2022-05-20 09:22浏览次数: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具体发放金额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