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系列解读(三十二)

发布日期:2023-01-04 07:35浏览次数:

一、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服务,能否收费?

答:不能。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同时,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服务,不得收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根据上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发挥属地主体作用,引导各类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是否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依法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对接平台,帮助有需要的退役军人、优秀企业,精准、高效匹配退役军人人力资源。支持各地对发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作用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制定落实减免场地租金、给予奖励补贴、确定诚信服务机构、入选行业骨干企业等政策措施。倡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推介、创业扶持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职能优势和专业优势,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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