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如何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退役军人保障相关工作?
答: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牵头作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准确把握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涉及退役军人的有关工作。同时,对于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向其宣传最新的安置政策,协助提高安置的效率和质量,定期了解退役军人的工作情况,督促接收安置单位持续地重视和完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除制定相关政策性文件外,还应加强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政策措施真正惠及广大退役军人。对于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上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至于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走访调研、实地抽检、接受举报等方式获取线索,采用“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等方式监督检查,真正地将监督检查的有关职责落到实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何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考核评价?
答: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本级政府对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通过评议、考核等方式,监督其落实所承担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职责的制度。考核评价分为上级对下级和本级内部两种情况,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把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对下级政府和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实施考核评价的主体包括:一是上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对象是下一级人民政府;二是本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对象则是承担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各个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还包括相关部门。考核评价的内容,则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退役军人保障责任,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落实情况等。考核评价的方式,可以采取现场考核、外部评议、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并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多个等次,作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当前,各级政府建立了包括党建、意识形态、生态环保、平安建设等多种项目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退役军人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极高的工作,关系到社会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到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成效,必须把退役军人工作作为政府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项目突出出来,赋予适当权重、分值,不能把退役军人工作降格为其他项目的考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