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系列解读(五十四)

发布日期:2023-11-09 15:53浏览次数:

一、对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第74条规定,对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根据宪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国依法负责接收、处理公民检举控告的机关和部门主要包括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信访部门等。负责接收、处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和部门,在收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不能敷衍塞责,不能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人或被控告人。对于不属于本机关或部门职责的检举控告,应该及时将材料移交有权查处的机关或部门处理,并将移交情况告知检举人和控告人。

为了保证检举控告制度科学有效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任何人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二是依法行使原则。检举控告人应依法行使监督权,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等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不得打击报复原则。检举、控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公民的控告或者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四是及时公开原则。对于公民的检举控告,有关机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认真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检举人和控告人,同时依法向被检举、控告人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二、对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如果有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八种情形:

一是未按照法律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是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退役军人的退役安置、移交接收、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抚恤等工作的开展都需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身份证明等文件。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出具证明文件。

三是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退役军人优待证是退役军人荣誉的象征,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可以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优待,但并不是所有的退役军人都可以领取退役军人优待证。如果退役军人违法犯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领取优待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其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四是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

五是违反规定确定抚恤优待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是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是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八是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有上述八种违法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退役军人保障法的,依法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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