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系列解读(三十六)

发布日期:2023-02-09 09:40浏览次数:

一、退役军人在报考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时,享受什么政策?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3条的规定,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军队非现役文职岗位、国防教育机构、革命纪念馆、革命烈士陵园等承担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关职能的岗位,适合退役军人发挥职业和专业优势,应当优先选用退役军人。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的规定,军队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军队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直接引进和现役军人转改相结合的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制度。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符合退役条件且拟作退役安置的现役军人。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应当履行退役安置程序,由国家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防教育机构岗位,一般来说,可以是承担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岗位,也可以是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国防教育基地的相关岗位。

二、国家对退役军人参加稳边固边等边疆建设工作,有哪些鼓励措施?

答:为了鼓励退役军人发挥自身优势,加强边疆经济社会建设,促进国家长治久安,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加稳边固边等边疆建设工作。近年来,一些边疆地区的基层机关公务员队伍短缺、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突出。为了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为艰苦边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要求适当降低上述地区基层公务员的进入门槛,推动工作力量向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要求在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以及新疆南疆地区县乡可以进一步采取单设职位招考、设置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当地县乡事业编制人员和退役士官、士兵招考,必要时可不设开考比例。《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特别是边疆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注重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以及新疆南疆地区县乡逐步扩大招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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