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役军人享受抚恤优待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8条的规定,退役军人享受抚恤优待实行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退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依法享受国家向人民群众普遍提供的公共服务。退役军人因其退役身份属性,依法在享受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国家对退役军人提供的普惠优待政策。在退役军人优待政策中,有的是针对所有退役军人提供的普遍优待,有的是针对作出特殊贡献的退役军人进一步提供的特殊优待。例如,《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明确了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普通门诊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优先优惠服务等。此外,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8条还规定对参战退役军人提高优待标准。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实践中结合优待措施类型和实际情况等因素具体确定,确保该规定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凸显对参战退役军人的高标准优待。
二、如何解决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的城乡、地区差异?
答:由于城乡、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客观上存在差异,各地政府规定的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不同,退役军人抚恤优待也相应存在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解决相关差异问题,要求推进优抚保障政策城乡统筹,逐步调整基于城乡差别的现行政策规定,新出台法规政策要按照城乡统筹衔接的原则确定待遇及标准;要求合理确定抚恤优待对象范围,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近年来,中央财政连续提高部分退役军人抚恤补助标准,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成果惠及他们。
优抚工作既要不断前进,也要考虑国情。各地区之间发展水平不同,地区差异短时期内难以完全消除,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要逐步缩小地区差异。下一步,国家将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考统计部门发布的相关指标,逐步构建贡献与待遇相匹配,与国家和军队建设改革相协调,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对象需求相适应,能够体现贡献、公平规范、统筹平衡、动态完善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