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系列解读(三十八)

发布日期:2023-03-08 08:38浏览次数:

一、退役军人创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6条的规定,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主要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创办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创业担保贷款是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国家设立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政策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

(2)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二、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哪些政策优惠?

答: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1)税收优惠。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的免征增值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2)融资优惠。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退役军人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3)补贴或奖励。山东省《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等对此有规定。

(4)荣誉等方面的鼓励。《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规定,对退役军人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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