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3-08-01 10:47浏览次数:

一、事项名称

退役军人移交安置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

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10号)

6、《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7、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2〕34号)

9、《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三、申报范围

当年度符合济南市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四、申请条件

退役士兵安置有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安置方式,安置方式退役时在部队确定。

1、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人民政府不再安排工作。

3、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做退休安置:(1)年满55周岁的;(2)服现役满三十年的;(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4、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五、办理材料

《退役证》,转业士官《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行政关系介绍信》及《入伍通知书》,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城镇复员士官应持有《优待安置证》,父母户口本和本人户口注销证明。

六、办理机构及联系电话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66600725

历下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88289113

市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82078630

槐荫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87589336

天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85872758

历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88023733

长清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87228908

章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81295718

济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84238807

莱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75787109

钢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75879003

平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87711818

商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84870010

高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88871747

、办理流程

1、市、区县接收上级安置部门移交的转业士官以及部队移交的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名单和档案。

2、转业士官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复员士官到当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报到,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到各户籍所在地区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报到。

3、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填写申请表,可领取自谋职业金和《自谋职业证》。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自愿到“济南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各区县可申请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

5、退役士兵报到后,由安置部门开具落户介绍信。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间

9:00-12:00 13:00-17:00(工作日)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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