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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70100MB28508779/2024-00250 | 主题分类: | 优抚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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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12-30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 济南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退役军人发〔2024〕36号 | 有 效 性: |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济退役军人发〔2024〕36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功能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局:
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4〕48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521元。提标部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21元,剩余部分,省财政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比例补助,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0元,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解决。调整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5441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4941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78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9828元。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936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946元(原莱芜地区执行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879.6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474.2元),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解决。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236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174元(原莱芜地区执行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408.8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87.6元),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解决。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236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174元(原莱芜地区执行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408.8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87.6元),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解决。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92元,提至每人每年8772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中央财政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20元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解决。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97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824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级负担。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财政核拨资金和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另行下达。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
济南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一级 | 因战 | 131880 |
因公 | 124164 | |
因病 | 116736 | |
二级 | 因战 | 119340 |
因公 | 109932 | |
因病 | 102852 | |
三级 | 因战 | 104712 |
因公 | 95688 | |
因病 | 87108 | |
四级 | 因战 | 85824 |
因公 | 75324 | |
因病 | 67284 | |
五级 | 因战 | 67032 |
因公 | 56988 | |
因病 | 51444 | |
六级 | 因战 | 52368 |
因公 | 48180 | |
因病 | 39564 | |
七级 | 因战 | 39084 |
因公 | 33996 | |
八级 | 因战 | 24672 |
因公 | 21960 | |
九级 | 因战 | 20484 |
因公 | 16008 | |
十级 | 因战 | 14400 |
因公 | 11964 |
附件2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类别 | 烈士遗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标准 | 41856 | 34956 | 319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