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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370100MB28508779/2024-00253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4-12-31 发布日期: 2024-12-3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标题: 部门解读: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部门解读: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4〕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退役军人局起草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济退役军人发〔2024〕36号),拟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二、决策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4〕48号)。

三、出台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对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统筹兼顾国家财力、对象贡献等因素,适度倾斜彰显重点关怀优待,实现国家连续第20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凸显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社会尊崇。

四、重要举措

本次调整以下几类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1、按照残疾等级和性质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以及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

2、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521元。调整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5441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4941元。

3、提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78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9828元。

4、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

5、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

6、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92元,提至每人每年8772元。

7、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

8、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97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824元。

五、执行时间

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纪念处

具体联系人:范国玉

咨询电话:0531-666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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