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508779/2020-0037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08-3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统一编号: JNCR-2020-0170001
- 标题: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济南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退役军人发〔2020〕43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济南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济南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根据 2020 年 8 月 24 日《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的决定》修改发布)
济退役军人发〔2020〕43号
各区县(功能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局: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 2001〕 3 号)、《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 2015〕 106 号)和有关政策,现将济南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明确如下:
安置到市内五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及高新区、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按照本人基本退役金的 35%计发。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解决。
安置到其他县区、功能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莱芜高新区)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以本人基本退役金作为住房补贴计发基数,按照当地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列入安置地财政预算,由安置地财政解决。
本通知自 2020 年 9 月 1 日施行,有效期 5 年。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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