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508779/2022-0016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2-07-01 发布日期: 2022-07-0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退役军人发〔2022〕23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济退役军人发〔2022〕23号
各区县(功能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2〕26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有关事项如下:
一、逐步提高补助标准。自2022年起,分3年将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每服役1年4500元调整到每服役1年6000元,每年提高500元。其中,2022年退出现役(以部队下达的退役命令时间为准)并在我市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1年5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二、切实做好经费保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和县(区)级财政共同负担。除省级补助外,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三、确保政策有效落实。各区县(功能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综合近年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总体情况,合理、足额制定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要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及时纳入预算、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要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补助经费发放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手中。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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