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扎实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大力营造拥军优属、尊重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全面提升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山东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及免门票游园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人员
全国范围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以下统称“优待证”)的人员,以及本市户籍持有“泉城拥军交通卡”(以下简称“拥军卡”)的人员。
二、使用范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服务对象持相关证件,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免费乘坐城市公交、地铁;免首道门票游览济南市市属国有公园、景区等(园中园、园内收费项目除外)。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退役军人工作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扎实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推动优待政策落实。
(二)精心组织实施。政策涉及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周密部署安排,研究具体实施办法,优化细化服务流程,确保优待举措落到实处,让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满意。
(三)提升服务质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公园景区等场所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售票处或入口处等显著位置悬挂相应标识,在全社会营造尊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良好氛围,让广大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切实感受到社会的尊崇和关怀。
四、其他事项
(一)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及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持原有效证件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二)“优待证”的日常使用,应符合《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拥军卡”的日常使用,应符合《济南市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实施办法》。
(三)“优待证”“拥军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对使用伪造、变造的“优待证”“拥军卡”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持有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门票游览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或“拥军卡”,并配合做好相关核验工作,做到文明有序出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7日
(联系电话:市退役军人局优抚褒扬纪念处,6660071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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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韩延才解读《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及免门票游园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