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508779/2024-00109 组配分类: 部门政策评价结果
  • 成文日期: 2024-01-18 发布日期: 2024-01-1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标题: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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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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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为深入掌握调标政策落实情况和成效,现进行阶段评估。

一、政策执行情况

(一)政策依据。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和省退役军人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结合济南市实际,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二)适用范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退役军人、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调整标准。一是按照人均5%-7%的标准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二是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3240元。三是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四是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五是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六是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40元,提至每人每年8280元。七是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二、政策落实成效

(一)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谋划、精心组织,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一是科学编制提标预算。根据全市各类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人数和现行抚恤补助标准,结合拟提标比例,精细测算同级财政需配套资金预算。二是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积极协调争取财政支持,足额配套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稳步提高抚恤补助标准,确保优抚对象生活水平逐年提高。三是及时制定出台提标文件。根据上级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济南市实际,联合财政及时出台下发文件,部署抚恤补助提标工作。四是强化政策落实。指导区县落实好抚恤补助提标工作,严格优抚资金发放,抚恤补助款严格做到按月足额社会化发放。

(二)优抚对象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不断增强。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财政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国家仍以较大幅度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优抚对象的深切关怀和特殊关爱,优抚对象实实在在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不断增强。

三、存在的问题

优抚政策宣传广度、力度有待加强,工作中依赖传统宣传手段较多,利用新媒体手段宣传还较少,让社会更多关注优抚对象群体,更好服务优抚对象。

四、建议及对策

一是指导区县印发优抚明白纸分发到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短视频、网站、今日头条等新媒体宣传相关政策,让优抚对象了解优抚政策、抚恤补助标准、困难帮扶渠道等,畅通服务优抚对象“最后一公里”。二是认真贯彻落实部省各项优抚政策,稳步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切实发挥抚恤和生活补助的“托底”作用,确保优抚对象生活水平逐年提高。三是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城乡低保,对部分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临时性救助,进一步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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