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508779/2025-00013 组配分类: 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 成文日期: 2025-01-09 发布日期: 2025-01-0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标题: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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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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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不履行安置义务单位的处罚”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 年 10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号)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10 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三、实施部门

受理处室: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处

决定机关: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办理条件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五、办理流程

1、对案件初审核查;2、符合条件后立案处理;3、依法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写调查报告、完成审核;4、进行告知,包括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权;5、存在问题的,制作《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或《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当场交付负责人;6、处以罚款处罚的,由被处罚单位交至银行,上缴国库;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以处分文件或通报为准;7、结案归档。

六、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负责人;负责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负责人。负责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负责人。

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公告送达。法律、行政法规对文书送达方式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长清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平阴县人民法院(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监督方式

受理机构: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南路2-1号

邮政编码:250002

办公时间:900-1200 1300-1700(工作日)

投诉电话:0531-66600778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点: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南路2-1号

(二)办公时间:900-1200,1300-1700(工作日)

(三)办公电话:0531-66600725


附件: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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