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508779/2025-00083 组配分类: 执法制度
- 成文日期: 2025-03-19 发布日期: 2025-03-1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标题: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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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执法职责等。
(二)执法人员。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执法权限。公示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六条 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检查、抽查的结果。
(二)行政执法决定。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与公布的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内容衔接一致。
第八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通过市局门户网站等载体进行公示。
第十条 各业务处室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本处室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等相关信息的公示工作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公示信息的审核和执法信息在市局门 户网站等载体上的发布工作。各相关处室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各相关处室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申请更正。
第十三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应当执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严格内部审核、保密审查等规定程序。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由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送办公室发布,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