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508779/2026-00004 组配分类: 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 成文日期: 2026-01-09 发布日期: 2026-01-0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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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不履行安置义务单位的处罚”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1.【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通过)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八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三、实施部门

受理处室: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处

决定机关: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办理条件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办理流程

1、对案件初审核查;2、符合条件后立案处理;3、依法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写调查报告、完成审核;4、进行告知,包括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权;5、存在问题的,制作《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或《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当场交付负责人;6、处以罚款处罚的,由被处罚单位交至银行,上缴国库;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以处分文件或通报为准;7、结案归档。

六、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负责人;负责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负责人。负责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负责人。

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公告送达。法律、行政法规对文书送达方式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长清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平阴县人民法院(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监督方式

受理机构: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南路2-1号

邮政编码:250002

办公时间:900-1200 1300-1700(工作日)

投诉电话:0531-66600778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点: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南路2-1号

(二)办公时间:900-1200,1300-1700(工作日)

(三)办公电话:0531-6660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