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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100MB28508779/2025-00232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5-11-30 发布日期: 2025-11-30
发布机关: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司法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 济退役军人发〔2025〕24号 有 效 性: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通告

济退役军人发〔2025〕24号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得寻衅滋事、散布谣言、打架斗殴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张贴、吊挂、散发宣传品;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擅自飞行、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升空物体,实施吊挂标语、拍摄录像等行为。

四、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高噪声方法开展聚集聚会活动。

五、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严禁点火、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七、遇有重大活动,现场人员应遵守限流、分流等管控措施,严禁翻越隔离护栏、警戒线,不得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劝阻、举报违法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司法局

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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