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508779/2025-00233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5-11-30 发布日期: 2025-11-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标题: 部门解读:关于对《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通告》的解读
- 发文字号:
一、政策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创新发展,更好地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切实营造崇尚英烈、缅怀英烈、学习英烈、捍卫英烈、关爱烈属的浓厚氛围。
二、决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2025年11月20日至28日,在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网站进行了公示,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有关意见建议。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加强英雄烈士保护,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提升全社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度、知晓度,引导公众自觉形成遵守法规、维护庄严环境的社会共识。
四、重要举措
1.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得寻衅滋事、散布谣言、打架斗殴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张贴、吊挂、散发宣传品;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擅自飞行、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升空物体,实施吊挂标语、拍摄录像等行为;不得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高噪声方法开展聚集聚会活动。
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防范安全风险,保护范围内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严禁点火、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4.遇有重大活动,现场人员应遵守限流、分流等管控措施,严禁翻越隔离护栏、警戒线,不得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5.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共同守护烈士纪念设施的庄严与肃穆。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纪念处
具体联系人:孔德栋
咨询电话:0531-66600719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