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508779/2020-00382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0-08-2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标题: 部门解读:关于对《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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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对《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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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06号)于2020年9月1日过期失效,需延续执行,确保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正常发放。同时,济南市新设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并济后新设莱芜区、钢城区、莱芜高新区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需要文件依据。

决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文),《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基本退役金和生活补贴标准以及地区生活津贴实施范围的通知》(国转联[2015]1号),《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06号)。

出台目的

延续我市住房补贴发放办法,同时为安置在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区、钢城区、莱芜高新区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正常发放提供文件依据。

重要举措

安置到市内五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及高新区、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按照本人基本退役金的35%计发。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解决。

安置到其他县区、功能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莱芜高新区)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以本人基本退役金作为住房补贴计发基数,按照当地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列入安置地财政预算,由安置地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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